2.十六策之十二:组班专攻(2)
作品:《拆迁》胥春向郗守泰敬了一支烟后,开始向他夫妻两人宣传起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他所的,都是宏观上的原则东西,郗守泰早已熟知于心。但他一句也没插,耐着性让他把话讲完。
胥春洋洋洒洒讲了半个多时才结束。郗守泰早就不耐烦了,但他还是坚持一声不吭地听到结束。他的话音一完,就迫不及待地开了腔。
“胥处长,各位,你们刚才宣传的很对,很全面,我都懂,但是有一条,我想不通。那就是执法的人如果违法,应该怎么办?比方,拆迁要合法,但是,现在绝大多数的拆迁都违法,我们滨海市也是这样。这该如何解释?”
“大凡合法的拆迁,一般都要“五证齐全”,即:(1)建设项目批准件,一般由地方政府的发改委批准立项;(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一般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指拆迁人对将来准备实施的拆迁活动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拆迁人开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
“可是,事实上,按现有法律法规来讲,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根本领不出一张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法律规定开发者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但土地证还在老百姓手里,没有经过注销和变更土地登记,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进行招、拍、挂,按《土地管理法》规定不能办理国有土地批准书,也不可能和开发者签定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书,这就好比一女不能嫁两夫。同时《拆迁条例》规定具有拆迁人资格的拆迁人,必须持有国有土地批准书才能办理拆迁许可证。一方面,国土局不能办理国有土地批准书,另一方面,必须具有国有土地批准书,所以按现有法律法规,是永远办不出一张合法的拆迁许可证的,已经办出来的,严格来讲,全是不合法的。”
“得简单点,假如土地证在老百姓手上,国土局发出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开发者,国土局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和“一物一权”的民法基本原则;假如国土局没有发出国有土地批准书,建设局发出拆迁许可证,建设局就违反《拆迁条例》。请问:没有拆迁的合法性,胥处长刚才讲的行政裁决,又何来合法性,而所谓对拆迁户的安置,其合理性又从何谈起?!”
胥春惊呆了。这个郗守泰,对拆迁法律、法规的研究,竟然深到这个程度,在他过去遇到的拆迁“钉子户”中,从来还没有碰到过这样的人。看来,卫日东反映的情况也许是对的,对郗守泰这样的人,就是不能和他讲道理,要制服他,办法只有一个,不和他讲理,就想方设法整他,硬的、软的手段一起上,从环境上、身体上、精神上,多个方面来整垮他,逼着他非签不可,不签就无法好好地生存下去!
“郗老,你老不愧是办公室的老主任,对拆迁政策的确很有研究,佩服,佩服。不过,理论要服从实践。现在的实践,就是绝大多数地方都在这样搞,而且没有听哪一家因此拆迁就没有搞成功。所以,理论探讨可以放到桌面上进行,但拆迁却要实打实地真抓实干。我们还是要服从实践,承认现实为好。”胥春看不惯郗守泰老气横秋的样子,便针锋相对,以教训的口气,居高临下地也对多郗守泰教起来。
“胥春同志!”郗守泰生气了,不再叫他胥处长,而直接称其为同志,“这不是什么理论探讨不探讨的问题,这是严肃的法律、法规问题。你这个法规处长,总不能法律、法规还可以探讨吧?如果你一定要探讨的话,我们可以把各自的意见发到网上去,让大家来评判,你看怎么样?”
卫日东看不下去了,插上来径直:“废话那么多有什么用,拆迁就是拆迁,这个大局谁都得服从。我看,拆迁指挥部组建‘拔钉班子’的做法是对的,对有些人,光靠服教育是不行的,真要像对待‘5。16’那样,让他上几天班子,到时,他自然而然就签了。”
这些话的时候,他的眼睛没有看着郗守泰,而是冲着胥春的,但是,明耳人当下就会听出来,这些话都是给郗守泰听的。
郗守泰吃惊地看着卫日东,因为,不仅从卫日东的腔调里,而且从他的冷酷而又冒火的眼睛里,他听到和看到了幼年时,给他留下如漆般记忆的红卫兵的音影。顿时,他不寒而栗,竟然不由自主地打了一个寒颤。
郗守泰呀,你这个老迂子,怎么又犯了迂腐的老毛病。你现在“命”捏在人家手里,就该好好地顺着人家,即便有些不满,也要放在肚子里,千万不能表露出来呀。
可是,郗守泰的秉性,决定了他生来就不是这样的人。他对胥春“普及拆迁法”不满,便围绕拆迁要合法的问题,狠狠地回击了他一下。可悲的是,他这样失去理智的回击,实在是知识分子的一种盲目冲动,更不是他这个年龄的人所应有的冷静举动。其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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