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章 阴森的审讯室(2/2)
作品:《官面浮出》尚未有明确规定。
刑讯*供的查证难,惩罚力度轻,有时甚至存在部‘门’保护主义。华夏现行法律规定对刑讯*供案仍然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举证责任由主张的“被刑讯人”承担。
被刑讯者在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们曾遭受到刑讯*供时,就会被要求提供自己曾遭受刑讯*供的证据。然而刑讯*供一般是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除非刑讯行为在他们身上留下了显着伤痕、残疾甚至死亡,其他一般情况由于他们对在其身上留下的伤痕等各种证据无法及时固定,以致当他们恢复人身自由后向检察机关控告时,举证已成为一个艰难的过程。
其次,对于刑讯*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指名问供、‘诱’供、骗供及采取显着轻微*供方法的,不能认定为构成刑讯*供罪,再加上有些部‘门’保护主义,这就为刑讯*供的合法化打开了制度之‘门’。
李曙光作为华夏体制当中的一员,当然知道华夏目前的这些诟病,这是历史产物,也是人们还停留在旧体制当中的封建思想带来的后果,要想改变这些诟病,必须完善国家法律;并且要做到几点要求,那就是彻底抛弃封建的权利本位思想,取代以积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思想,努力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增加司法投入,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素质。
李曙光知道,如果没有人前来施救,那么自己只有两个选择,要么誓死力抗,绝不按照他们的要求去承认自己“嫖娼”的,那么所带来的后果有可能会被暴力执法,刑讯*供,身体和心理上的摧残将很难度过;而另外一种选择就是按照他们的要求,承认自己嫖娼的事实,两种选择都不是李曙光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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